高管离职后“单干”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
点击量:138发布时间:2025-02-17 08:46:54
200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8 月期间,陈某飞曾任郑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管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整体工作。2006 年 5 月至 2019 年 2 月期间,黄某芳曾任某公司市场部内勤、环保事业部主管、总经理。
后陈某飞从该公司离职,实际操控深圳某电子公司、郑州某电子公司、郑州 某技术公司等。陈某飞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聘用黄某芳 等人,使用原公司保密技术工艺生产同类产品,并向原公司原有客户进行低价销 售,谋取非法利益。
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陈某飞控制的公司侵犯其所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造 成的损失总额 6270 余万元,该损失额不包括无法计算的潜在和隐形损失额。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飞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职 务侵占罪;黄某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
该案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技术问题详细听 取被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加强诉讼中的商业秘密 保护。 最终判决陈某飞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二万元;黄某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案查封、扣押的物品由查封、扣押机关依 法处理,冻结在案的非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副庭长王富强表示,该案的典型意 义在于树立正确的市场导向,引导企业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在“跳槽”、创业过程中 要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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